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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抗癌俱乐部 >> 东阳市癌症康复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东阳市癌症康复俱乐部
第二条 性质:东阳市癌症康复俱乐部是抗癌真会下属的一个非营利性,便于癌症患者康复的公益性团体组织,由癌症患者和热衷于抗癌事业的医务人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三个代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弘扬人道主义,提倡民主协商、团结拼搏、理解、奉献精神。提倡科学抗癌,一切为癌症患者服务,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增强信心,改变护理方式,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康复,指导患者进行综合康复治疗和生活护理,提高患者自我调节的能力,增强防癌意识,普及防癌知识,消除恐癌心理,改变不良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开展力所能及的文体活动,给予患者增添欢乐,增强体质,成为癌症患者温馨之家,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俱乐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阳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俱乐部的住所:东阳市吴宁西路60号肿瘤治疗中心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为东阳市抗癌协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抗癌俱乐部的经营活动开展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推荐抗癌俱乐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等人选。
(三)有权查阅抗癌俱乐部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并督促完成其它工作开展与完成情况。
第八条 抗癌俱乐部开办资金3万元,筹资者:东阳市人民医院。
第九条 本俱乐部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把癌症患者、肿瘤专家、研究工作者和关心抗癌事业的社会各界多方面力量凝聚起来,通力协作,共同推动癌症康复公益事业发展。
(二)讲座、咨询、抗癌明星报告、康复经验交流、谈心、专访研讨等活动,发挥群体抗癌作用,寻求心身康复的新方法、新途径。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能锻炼、文艺娱乐、旅游等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并进行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坚持正确导向,办好会刊。反对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
(五)通过访问、接待,随时了解患者的情况,关心患者的康复,做患者的知心朋友。
(六)认真总结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加强与各地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抗癌俱乐部设立理事会会长、常务顾问、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及各系统疾病康复活动中心,其成员为8人。理事会是抗癌俱乐部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人民医院抗癌协会及市卫生局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者解聘单位、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等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会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事理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事理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的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事理、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赵永明。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癌症康复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符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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